政治雷達法律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 第4條

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4條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辦理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二、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未符其適用退休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依規定完成離職程序者。 (二)聘用人員選擇辦理離職,經臺鐵公司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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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