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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 (一)郵政人員及聘用人員:任職五年以以上年齡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二)雇用正班人員:工作十五年以上年齡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者。 二、資遣 任職或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四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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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