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 › 第3條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現職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電信人員:係指依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在交通部電信總局 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人員。 二、僱用人員:係指受僱於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從事工作之人員 ,不包括前款之電信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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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