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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 第4條

自請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信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三條之規定。 二、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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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