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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 第5條

自請退休人員,一律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 (月薪總額) 及六個月薪總額。 但年齡已達限齡退休 (以戶籍記載為準) 規定前六個月以內者,加發之月 薪總額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提前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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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