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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 第19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9條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一、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因死亡無繼承人。 二、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之繼承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存續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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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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