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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農業事項,中央由農業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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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