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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 第11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本會為發展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結合社區或部落居民,輔導興辦溫泉民宿、社區或部落公共浴池、文化產業、生態產業、特色產業及其他溫泉觀光事項,促進社區或部落之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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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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