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 第10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溫泉取用費每年提撥百分之六十及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