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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5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申請技術輔導或經費補助: 一、溫泉量及水質測量。 二、溫泉區土地規劃。 三、取用設備及管線設備。 四、擬具溫泉開發計畫書、溫泉地質報告書及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五、以溫泉作為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目的之使用。 前項技術輔導,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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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