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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為經營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向銀行貸款,得申請百分之一貸款利率之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同一申請人得申請一次,並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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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