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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原住民合作社之年度考核,由合作社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規定辦理。 前項考核成績列名優等、甲等或乙等者,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成績列名丁等以下者,由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改善,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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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