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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輔導小組每年得依需要,辦理原住民合作社之稽查;其稽查範圍,以當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由輔導小組定之。 前項稽查內容,包括社務管理、業務經營及財務處理;稽查項目由輔導小組定之。 輔導小組應依稽查結果,提出稽查報告,並對有缺失之原住民合作社,提出具體改進意見,送請其改善。 輔導小組得委託具會計專業知識之個人或團體,會同稽查原住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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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