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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原住民合作社應依合作社法規定召開會議並製作下列報表,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查核或備查,並報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業收支月報表。 二、年度業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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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