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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7條

原住民合作社選任、聘任人員與社員之培訓、觀摩,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學校等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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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