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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組成之,並由合作社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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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