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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7條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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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就讀國內國立或已立…第3條原住民學生於學校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學雜費之減免基準,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其減免數額如…第4條本辦法之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第5條原住民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第6條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第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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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