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 第3條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代表人
本條例
第六條
第二項之代表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為申請智慧創作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成員,並由該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選派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代表人」的其他條文
第4條
代表人為基於其所屬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利益,依本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與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相關…
第5條
代表人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委任,應忠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6條
代表人是否受有報酬及其內容,由該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定之。
第7條
代表人不能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經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十日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促請選任代表人之…
← 第2條
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