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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 第4條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代表人
代表人為基於其所屬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利益,依本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與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相關事宜之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四…
「代表人」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代表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為申請智慧創作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成員,並由該原…
第5條
代表人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委任,應忠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6條
代表人是否受有報酬及其內容,由該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定之。
第7條
代表人不能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經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十日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促請選任代表人之…
← 第3條
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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