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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3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一、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經撤銷確定。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三、證書申請人經證實非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四、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 前項註銷,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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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