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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之收費標準,收費之目的是為了有效管理場地設施,提供多元化服務,並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保存與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1-28・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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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娜麓灣歌舞館、演藝廳、餐飲中心、視聽館及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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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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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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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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