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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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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娜麓灣歌舞館、演藝廳、餐飲中心、視聽館及會議廳。第3條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第4條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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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