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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規範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的組織、任務和業務範圍,目的在於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保存及傳承。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5-12-16・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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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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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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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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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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