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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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