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本會派員監交。 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