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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已辦未了案件等編造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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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