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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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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