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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資訊服務及管理,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創作、人才培育、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等,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長期照顧服務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及經濟產業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及生活環境改善,貢獻卓著。 七、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促進就業,具有特殊貢獻。 八、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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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受獎人…第4條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本會推薦。二、…第5條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受獎人具原住民身分者,證書內容得以受獎人民族…第6條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第7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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