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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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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