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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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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本法所規定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支出。二、管理及總務…第6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之。第7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9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1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2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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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