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