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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10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其職責如下: 一、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 二、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類之規定。 三、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導合作社之運作。 四、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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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