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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7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 原住民合作社之籌設、社員之培訓及營運發展等事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辦理;其輔導辦法,由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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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