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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第14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系統,以利推介原住民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
第四條
及
第五條
規定僱用原住民時,得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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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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