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第24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24條
本法施行三年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
第四條
及
第五條
所定比例者,應每月繳納代金。但經依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者,於主管機關未推介進用人員前,免繳代金。 前項及
第十二條
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依本法應繳納之代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之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超出規定比例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3條
看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