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教育法 › 第30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3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應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並辦理相關課程之教學及學習活動。 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設置及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應聘請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 前二項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依地方需要,由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審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原住民族教育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