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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指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 二、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民族知識教育。 三、一般教育:指前款民族教育外,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般性質教育。 四、原住民族學校: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依該民族教育哲學與目標實施教育之學校。 五、原住民重點學校: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六、原住民教育班:指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之班級。 七、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於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擔任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之師資。 八、部落、社區教育:指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課程,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創新,培育部落與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所實施之教育。 前項第五款之一定人數或比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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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