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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團體獎:機關(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依法立案之法人及團體。 二、終身貢獻獎及個人獎: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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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