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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預付款項等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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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