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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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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