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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除經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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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