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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財團法人編製財務報表,應以附註或附表格式充分揭露重要業務事項及期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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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