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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財團法人應參酌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一),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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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