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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前二項所規定之保管期間屆滿,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惟會計憑證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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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