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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4條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經董(監)事會議通過並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種類及其格式。 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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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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