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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董事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有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修訂之建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決議事項除依民法規定應向法院登記外並應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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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