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應即檢具左列文件一式六份送本會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經
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四、董事戶籍謄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
其戶籍謄本或其身分證明文件,比照董事辦理。
前項文件及
第八條聲明許可時所送之文件經驗印後,應於三個月內向該管
法院聲請設立登記,並於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一個月內,將該證書正本連
同影本送本會備查;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最遲應於完成設立登記後三個月
內,將捐助之基金、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並由財團法人報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