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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0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經本會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 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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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