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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5條

設立財團法人之基金及財產總額,須達足以辦理目的事業所需經費之金額 。 前項基金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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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