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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7條

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 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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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